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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呂志遠被 告 呂重信

黃仲梅上 1 人 之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見調字卷第

8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