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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詹鳳蓮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東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兩家公司之董事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兩個訴訟標的,且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對每一個被告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兩個被告為3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日期: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