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張維學被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典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間確認公會章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請求確定被告公會章程第10條之1 規定之施行日期為106 年3 月12日起算,而被告公會章程第10條之1 之規定為:「本會重要文件須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後,始可調閱。本條所稱重要文件係指:涉及侵害個人隱私、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之虞者,均應屬之」,核其主張應係因公會章程之施行日期將影響其調閱公會文件之權限,其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裁判案由:確認公會章程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