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 告 楊細九被 告 楊雯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應撤封(查封我房屋)長達10年之久,我年齡已近72歲高齡,須解決盜走(偷走)約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上,須還我」等語,致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本院曾以民國107 年7 月25日新北院輝民翔107 年度補字第1188號通知,請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原告雖於107 年7 月24日提出陳報狀補述,惟尚難得知其請求判決之內容,復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明確之訴之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倘未補正明確之訴之聲明,則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金額100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裁判費1 萬90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