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 告 周國新被 告 楊莉(Crystal Li Ya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新北市○○區○○○路○ 段○○○ 號12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鄰近房地民國107 年2 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3,624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屋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69,231 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面積(186.02+20.63 +3.08)平方公尺×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83,624元×權利範圍1/2 =8,769,
23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87,82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