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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 告 張允誠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被 告 力溢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陳美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 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屬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並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為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工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13 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惟加班費性質係屬工資,是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玖佰元(計算式:9,800 元1/2 =4,9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肆仟玖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