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原 告 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文被 告 林君添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柒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