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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原 告 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文被 告 林君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700,000 元及利息部分。(二)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56,000 元及利息部分。衡諸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並不具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是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6,000元(計算式:1,700,000 +156,000 =1,85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