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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 告 陳浩哲(受監護宣告)法定代理人 陳清輝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肆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