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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 告 蔡幃昌被 告 歆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裁判日期: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