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林俊雄被 告 鄭凱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渡房屋稅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由原告起訴狀內容中無從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