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馬尚仁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柯晨晧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被 告 杜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