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吉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煌被 告 曾淑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