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雲南眾力來福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丰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張憲瑋律師熊悅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仲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1萬4885.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937萬4141元(以起訴日台灣銀行美金賣出匯率29.77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1月29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