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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被 告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