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3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北市中藥服務人員職業工會聲請法人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