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93號原 告 馮珮媗被 告 玖原香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大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