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95號原 告 尹煜林被 告 朱武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