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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99號原 告 邱麗娟被 告 林慧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