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吳秀菊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2月27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