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4號原 告 楊秀足
魏勝平被 告 四季紐約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文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管理委員資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資格存在或不存在,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管理委員會委員委任關係,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78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楊秀足部分,其訴之聲明為:被告(原告誤載為鄭文泉)應於四季紐約社區公告恢復原告楊秀足…四季紐約管理委員資格。經核原告楊秀足之請求恢復管理委員行為,應屬請求確認原告楊秀足與被告間管理委員會委員委任關係存在,揆諸前述,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屬於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二、原告魏勝平部分,其訴之聲明為:被告(原告誤載為鄭文泉)應於四季紐約社區公告恢復原告…魏勝平四季紐約管理委員資格。經核原告魏勝平之請求恢復管理委員行為,應屬請求確認原告魏勝平與被告間管理委員會委員委任關係存在,揆諸前述,此部分亦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屬於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楊秀足、魏勝平等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各自應負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