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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三鑫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幼嘉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被 告 曾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