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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 告 李理煥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協聖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金錢給付部分,其中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14,275元及勞工退休金44,462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第3項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660元(計算式:1,660+3,000=4,6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