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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4號原 告 時嫣欣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綺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1日與王仁良所簽訂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所成立之買賣關係,應存在於被告與原告之間,而上開房地預售買賣契約書之約定總價款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日期: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