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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 告 遠雄大未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代 理 人 黃冠瑋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被 告 高文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係分別請求確認於105 年

2 月19日第6 屆管委會第8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就提案三呈政熱泵後續處理案之決議無效;確認於106 年6 月11日第7 屆管理委員會第9 次例會會議就議題一有關本社區前委員高文寬先生因呈政案遭刑事判決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5,000 元之決議無效;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因確認前開聲明第1 、2 項決議無效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免於支出被告委任律師費用11萬元及被告之罰金5 萬5,000 元之費用,有原告提出之收據2 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附卷為證;又雖原告聲明第3 項與第1、2項之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原告最終目的乃係請求被告返還16萬5,000 元,是其訴訟目的應屬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聲明第1 、2 項核定之。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6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