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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皇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零玖拾肆萬捌仟零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