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葉秋如被 告 劉香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路○○○ 巷○○號2 樓房屋及所坐落基地(以下簡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核其性質形同係就系爭房地為塗銷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公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之結果,以每坪單價31萬7170元(含基地),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萬貳仟陸佰零柒元【計算式:(93.33 +13+1.26)×0.3025×317170=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