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台北新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子涵被 告 邱伯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繳納管理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31571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另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整,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