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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黃愛玉

黃娟娟黃友麟黃明珠黃友信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被 告 黃祈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10,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4,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以全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