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營富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9萬6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