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劉昱廷被 告 黃邦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以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以107 年度司調字第10號製作之調解筆錄,有違法無效情事為由,聲明宣告調解筆錄無效等語,核其確認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案由:確認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