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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被 告 戴信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