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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天宇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中平被 告 昇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