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2號原 告 呂家瑋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嫻律師被 告 李俊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