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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5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被 告 李樹

黃淑勤張美玲饒靜儀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樹、黃淑勤、張美玲、饒靜儀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5,003元,應繳裁判費79,6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10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