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鄭任育被 告 藍治安
陳阿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鄭任育被 告 藍治安
陳阿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