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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江淑齡被 告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及下五人訴訟代理人 俞忠良被 告 林冠宇

黃孟蘭陳玥臻李秀美林家榆曾梁華林泓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訴請確認被告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9月1日選舉第12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參照),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