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即 債 權人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一、查原告即債權人因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惟已據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7094元,應繳裁判費1萬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630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