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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5號原 告 徐宗旗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彥民被 告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莊月桂被 告 徐秀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座落於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5 )暨其上同段4292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2 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面積:78.71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9.25平方公尺,下稱系爭房地)回復原狀於全體繼承人、回復所有權塗銷登記等語,經本院審酌系爭房地附近實價登錄資料,市場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85,844元/ 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50,838 元(計算式:〈78.71 平方公尺+9.25 平方公尺〉×85,844元/ 平方公尺=7,550,8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