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佳瑜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935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9,013元(計算式:19,513-500 =19,0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9,01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