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林舜超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被 告 林伯超
楊作娟楊守珠葉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㈠確認被告葉淑惠與原告間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登記,登記字號板重登字第004500號,證明書字號106北重他字第002735號,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建物及土地共同擔保之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即106年3月20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不存在。㈡確認被告楊守珠與原告間就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於106年3月22日登記,登記字號板重登字第004500號,證明書字號106北重他字第002734號,債權額2,200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建物及土地共同擔保之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即106年3月20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不存在。㈢被告葉淑惠應將聲明一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楊守珠應將聲明二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㈤確認被告葉淑惠、楊守珠與原告間就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於106年3月22日登記、登記字號板重登字第004510號之預告登記原因關係不存在。㈥被告葉淑惠、楊守珠應將聲明五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㈦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9,974,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觀諸原告所提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均於106年3月22日登記,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之權利人均為相對人葉淑惠、楊守珠等情。堪認兩項登記之基礎事實應屬相同,所表彰之訴訟利益亦屬同一,故不併徵裁判費,僅徵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並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部分之裁判費即可。次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200萬元,而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2,000元,而系爭建物總面積為223.71平方公尺,經核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為27,292,620元(計算式:223.71平方公尺×122,000元/平方公尺=27,292,620元),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經核訴之聲明㈠至㈥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00萬元、訴之聲明第㈦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974,850元。從而,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974,850元(計算式:2,200萬元+19,974,850元=419,748,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新北市│三重區 │永安 │ │1813 │建│2582 │10000分之101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號│ │ │屋層數│合 計 │途 │ 範圍 │├─┼──┼───────┼───┼───────────┼──────┼────┤│1│9092│新北市三重區永│鋼筋混│14樓層:67.29 │陽台:30.16 │ 全部 ││ │ │安段1813地號 │凝土造│15樓層:55.19 │花台:0.99 │ ││ │ │--------------│21層樓│合 計:122.48 │ │ ││ │ │新北市三重區永│房 │ │ │ ││ │ │福路72巷39號14│ │ │ │ ││ │ │樓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9150建號(權利範圍1/55)、9151建號(權利範圍118/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