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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王明輝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林月雪律師被 告 周祖勝

周祖發周美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被 告 陳來興

陳進發陳進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被 告 張金塗

謝德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王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定期限之租賃,其增加租金之訴,應以推定其存續期間增加租金之總數,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32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不定期限租賃,因屬定期收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起訴調整部分之金額計算10年存續期間。查本件原告聲明為:㈠被告周祖勝、周祖發、周美秀向原告不定期承租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起訴狀誤載為400 地號土地)約22坪(以實測為準)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 號),每年應給付原告土地租金,自民國105 年12月1 日起調整為新臺幣(下同)106,

920 元;㈡被告陳來興、陳進發、陳進富向原告不定期承租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約16坪(以實測為準)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 號),每年應給付原告土地租金,自105 年12月1 日起調整為77,760元;㈢被告張金塗向原告不定期承租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0 0000 地號土地合計約25坪(以實測為準)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號),每年應給付原告土地租金,自105 年12月1 日起調整為121,500 元;㈣被告謝德恭向原告不定期承租坐落新北市○○區○○段○○○ ○○○○ ○○○○ ○號土地合計約29坪(以實測為準)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號),每年應給付原告土地租金,自105 年12月1 日起調整為140,

940 元。依原告所陳,其與訴外人黃王蓉之繼承人約定各收取2分之1 之租金,則原告調整前原收取租金及主張調整後租金,各如附表所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8,700 元(計算式:368,870 元/ 年×10年=3,688,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編號│被 告│承租地號 │調整前年租金│調整後年租金│差 額│├──┼───┼───────────┼──────┼──────┼─────┤│ 1 │周祖勝│ │ │ │ │├──┼───┤新北市○○區○○段402 │22,000元 │106,920元 │84,920元 ││ 2 │周祖發│地號土地 │ │ │ │├──┼───┤ │ │ │ ││ 3 │周美秀│ │ │ │ │├──┼───┼───────────┼──────┼──────┼─────┤│ 4 │陳來興│ │ │ │ │├──┼───┤新北市○○區○○段409 │12,000元 │77,760元 │65,760元 ││ 5 │陳進發│地號土地 │ │ │ │├──┼───┤ │ │ │ ││ 6 │陳進富│ │ │ │ │├──┼───┼───────────┼──────┼──────┼─────┤│ 7 │張金塗│新北市○○區○○段452 │22,500元 │121,500元 │99,000元 ││ │ │、455 、456 地號土地 │ │ │ │├──┼───┼───────────┼──────┼──────┼─────┤│ 8 │謝德恭│新北市○○區○○段456 │21,750元 │140,940元 │119,190元 ││ │ │、457 、461 地號土地 │ │ │ │├──┼───┴───────────┴──────┴──────┼─────┤│合計│ │368,870元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