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豊松被 告 鮑桂英
黃若蓮吳秉遠吳郁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