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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詹韙任被 告 德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麗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38,310 元(計算式:總面積1714.03 平方公尺×107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650元=126,238,30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4,0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1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