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沈義夫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周晉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 部份之水泥路面、緣石、瀝青柏油路面等地上物除去,回復土地原狀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又據原告主張系爭土地A 部份面積暫以8 平分公尺計算,且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7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 萬9,600 元(計算式:8,700 元×8 平方公尺=6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蔡惠琪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