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被 告 葉孟連
李雨純楊玉瑩陳麗雯楊秀珍汪麗紅許月燕徐瑞玲施玉潔向麗琴陳寶安吳怡臻陳麗玉呂佳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柒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