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9號原 告 何文勝訴訟代理人 朱映儒律師
吳騏璋律師被 告 朱愛屏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愛屏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