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廖鍈瑛相 對 人 李先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廖瑛瑛前擔任訴外人金全和鋼鐵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貸款250 萬元,至今尚積欠新臺幣1,802,369 元及自106 年2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176%計算之利息。原告屢經催收無效復依法對被告廖瑛瑛取得執行名義在案。查被告廖瑛瑛其居住不動產,原告欲針對其不動產聲請執行之際,被告廖瑛瑛對於該不動產已無所有權,蓋被告廖瑛瑛為隱匿財產,逃避其清償之貴任,竟於106 年3 月31日將其所有不動產無償贈與另一被告李先輝,並已於106 年4 月24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案,原告無法對上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以受償前開債務。爰請求撤銷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關係及與移轉登記行為。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所謂物權關係,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此種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判決意旨參照)。與債權關係其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異其性質。準此,原告須基於物權關係之訴訟標的為請求時,法院始准依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於主張相對人廖瑛瑛為逃避清償債務責任,將其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另一被告李先輝,並已於106 年4 月24日辦畢所有權登記在案,故聲請人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對人撤銷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契約與106 年4 月24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本院107年度訴聲字第15號卷與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訴字4112號判決可參;惟本件訴訟標的係基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而非依物權關係之訴訟標的為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所定須基於物權關係訴訟標的之要件不同,故本件無發給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不合法,與法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號 │ │ (平方公尺) │ │├─┼───┼────┼───┼───┼───┼───┼────────┼────────┤│1 │新北市│ 五股區 │ 五股 │ │ 0915 │ │ 3359.32 │ 100000分之582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 ├──────────┬──────┤ 權 利 ││ │建號│--------------│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用│ 範 圍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途 │ │├─┼──┼───────┼───────┼──────────┼──────┼─────┤│1 │2419│新北市五股區五│鋼筋混凝土造 │總面積:88.47 │ │ 1分之1 ││ │ │股段0915地號 │ │ 陽台:10.34 │ │ ││ │ │------------- │ │ 花台: 2.64 │ │ ││ │ │新北市五股區蓬│ │ 合計:101.45 │ │ ││ │ │萊路6巷2號六樓│ │ │ │ ││ │ │ │ │ │ │ ││ │ │ │ │ │ │ │├─┼──┼───────┼───────┼──────────┼──────┼─────┤│2 │2466│新北市五股區五│二層樓加強磚造│總面積:876.92 │ │ 28分之1 ││ │ │股段0915地號 │ │ │ │ ││ │ │------------- │ │ │ │ ││ │ │新北市五股區蓬│ │ │ │ ││ │ │萊路4 號地下三│ │ │ │ ││ │ │層樓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