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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王金雄(已歿)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相 對 人 王俞婷(原名王素真)上列聲請人就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發給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707 號受理在案,為就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07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聲請人於107 年10月2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見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已在言詞辯論終結之後,與上開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不合法,與法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