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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劉金地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相 對 人 李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2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詎伊配偶何來富竟未經伊同意,取走伊之印鑑、身分證及權狀正本,冒用伊名義與相對人訂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伊與相對人並不認識,與相對人間並未締結買賣契約,更未有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合意,且相對人亦未給付伊價金,何來富於107年8月22日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相對人之登記,即有無效之原因,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伊已於同年10月19日依民法第767條等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案列: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22號,下稱本案訴訟),為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爰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伊為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兩造並無買賣關係,因

何來富冒用伊名義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已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與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591房屋交易網(下稱售屋網站)待售頁面資料等件茲為釋明(見北院訴字影卷第37至49、6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查閱無訛。經核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就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提起本案訴訟,依上規定,其就系爭不動產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上開釋明尚有未足,爰依前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致系爭不動產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審酌系爭不動產坐落新北市○○區○○路2段526巷內,參考臨近系爭不動產之建物於起訴前即107年8月交易價值為每坪29萬5千元(見本院卷第6頁),佐以系爭不動產為3層樓建物、面積合計66平方公尺(即19.96坪,見北院訴字卷第43頁),應認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88萬8,200元(即:29萬5千元×19.96坪=588萬8,200元),倘以系爭不動產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三審法院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3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加計分案、送達等時間,共計4年4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致相對人難以處分利用系爭不動產期間為4年10月,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42萬2,982元【即:588萬8,200元×5%×(4+10/12)=142萬2,9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審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物之效力等情,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以145萬元為適當。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6項規定,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應否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屬法院職權判斷,而本院就本件已得為判斷,爰不待相對人之陳述,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1│新北市│中和區 │板南 │ │368 │ │97.23 │1/4 │└─┴───┴────┴───┴──┴───┴─┴─────┴───────┘┌─┬──┬──┬──────┬────┬────────────────┬───┐│編│建號│基地│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號│ │坐落│ │主要建築│ │利 ││ │ │地號│ │材料及房├───────┬────────┤範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圍 │├─┼──┼──┼──────┼────┼───────┼────────┼───┤│1│430 │368 │新北市中和區│4層加強 │3層:66 │無 │全 ││ │ │ │中山路2段526│磚造 │ │ │部 ││ │ │ │巷34弄12之2 │ │ │ │ ││ │ │ │號 │ │ │ │ │└─┴──┴──┴──────┴────┴───────┴────────┴───┘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9-05-07